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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冀体院字〔2020〕68号)
发布时间:2021-04-12 15:10:13 浏览次数:
 

河北体育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文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河北体育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术研究要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在项目申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

(七)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不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不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八)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不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它用。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四条 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应杜绝以下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院职责

第五条 学院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院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院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报学院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四)向院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违反科学研究及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院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处实名举报。

第七条 科研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并根据反映的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反映内容进行界定。如情况属实,报请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后,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要求院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第九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惩戒标准

第十条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及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职务、申报科研项目。

(三)对于违反本规范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其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院学术委员会提请学院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

(四)行政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五)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体育学院

                                 20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