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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修订)的通知(冀宣发〔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12-01 16:11:1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推动新时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现将《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2021年11月22日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及有关部署,更好地发挥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推动新时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方针,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坚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推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学理化、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大众化和中国话语的国际化。
 
第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用于资助河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以深入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着重研究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重研究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重大实践经验,着重研究有利于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支持我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研究,支持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冷门学科和绝学研究。
 
第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实行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的机制,择优支持、兼顾平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新型智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意见,对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审定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方向和重点;
 
(三)审定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
 
(四)审定省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省社科基金项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为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提出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项目选题规划;
 
(二)拟定和实施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
 
(三)受理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组织评审、立项、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宣传推介等,监督和检查项目实施;
 
(四)具体管理省社科基金,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年度经费预算,监督和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国内外学术交流等;
 
(七)接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指导,配合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管理及其他工作;
 
(八)办理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河北省内的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
 
(二)提供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
 
(三)跟踪管理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社科工作办做好监督、检查;
 
(四)严格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研究成果的审核,协助省社科工作办核查和处理结项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承办省社科工作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省社科(智库)专家库和学科专家组并动态调整成员。专家库入库专家由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科研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二)参与评审省社科基金项目,提出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建议;
 
(三)参与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和审核;
 
(四)推荐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
 
第三章 规划与项目
 
第十条 省社科工作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结合我省财力状况实际,适当选择和确定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数量、项目类型和重点研究领域。实施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打造社科精品。
 
第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项目立项、结项申请采取网络和纸质同步申报的形式,中后期管理相关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型智库)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平台”)为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含涉密研究项目)唯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通过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省社科工作办通过“服务管理平台-选题征集系统”,常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并组织专家学者对征集到的选题进行论证遴选,结合省委省政府研究工作需要,制定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指南。每年发布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公告。
 
第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大项目、年度项目、学科共建项目、河北文化研究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委托项目、确认项目、智库研究项目等项目类型。省社科工作办可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项目类别。
 
(一)重大项目主要资助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研究,关系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或对河北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二)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实行限项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三)学科共建项目按年度项目要求一同申报,主要资助我省学科建设发展中亟需扶持的特色学科、弱势学科,以及研究实力较弱的地方性社科研究单位;
 
(四)河北文化研究项目主要资助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重要影响、与河北特色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重要研究;
 
(五)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六)委托项目主要资助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要课题研究;
 
(七)确认项目主要资助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和《经济日报》的理论文章;
 
(八)智库研究项目主要资助河北省省级新型智库围绕党委政府需求开展的决策咨询研究。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的申报,在申报公告发布后,由省社科工作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受理期限以公告通知中的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二)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三)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同意承担信誉担保。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凡在河北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申请重大项目;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可以申请重点项目;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包括项目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3周岁;其他类型项目申请人具体要求参照当年申报公告。
 
第十七条 全日制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在所属工作单位申请;有在研(申报截止日期前未获批准结项)国家、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申报重大项目、河北文化研究项目、委托项目的除外);有在研重大项目、河北文化研究项目、委托项目的不能申报新的同类型项目。
 
第十八条 一个省社科基金项目只能确定一名申请人,一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省社科基金项目,且不能以项目组成员身份参与同批次其他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项目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只能参加同批次两个项目的申请;每个项目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6人(含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受理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特殊情况经请示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制定当年度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立项一般经过资格审查、匿名通讯初评、会议集中评审、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等环节。学科共建项目的评审与年度项目一起进行,由省社科工作办根据我省学科建设情况和各社科研究单位实际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报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其他类别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根据项目特点按照相应程序组织评审,择优立项。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省社科基金项目,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研究价值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工作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省社科工作办应当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内,凡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立项的,省社科工作办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和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和成员、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要求,确保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申请同批次项目的,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况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2号)执行(如有修订,按新办法执行)。项目经费不足部分可由项目组及其所在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协议立项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下达的立项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及责任单位应与省社科工作办签订《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把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科研计划,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及省社科工作办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省社科工作办对各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获准立项的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立项设计和内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变更,项目组成员只允许结项申请时变更。其他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的事项,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每项变更不得超过1次。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下达时日为准,结项成果为专著、译著、论文类的一般为3年,结项成果为研究报告类的一般为1-2年。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清理期一般为4年。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个别研究难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清理期内最后一批次结项前提交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经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清理期内最后一批次结项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可在鉴定结果线上公布起30日内,提交延期申请详细说明进一步研究计划,经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延期申请通过“服务管理平台”提交,同一项目最多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后仍未能按时完成的,原则上作终止处理。
 
第六章 结项与推介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须由省社科工作办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后方予以结项。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服务管理平台”提交结项申请,填写《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经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同步提交纸质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参照《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说明。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申请结项的最终成果主要包括专著、译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形式,成果内容必须与立项《申请书》设定的研究主题一致。未按计划研究的,省社科工作办将予以警告、批评,或限制、取消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资格。
 
(一)专著、译著。一般要求10万字以上,图文形式的不少于6万字,项目负责人须为前2位作者。成果必须在封面或扉页显著位置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项目批准号需在封面、扉页、前言或后记任意一处注明。
 
(二)论文。要求在公开发行的纸质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发表的论文在1篇以上(项目负责人须为前3位作者),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1篇以上。成果必须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及项目批准号。
 
(三)研究报告。要求以各类正式渠道报送,围绕项目研究核心内容提出的理论、对策建议等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项目负责人须为前2位作者),领导批示页显著位置必须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及项目批准号。一般要求3000字以上(总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30%)。
 
其他要求参照当批次结项通知公告。
 
第三十四条 确认项目应通过“服务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填写《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确认项目申请登记表》,经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省社科工作办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办理结项手续。研究成果刊发时必须署名“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或“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一般要求2000字以上。
 
第三十五条 智库研究项目申请结项的研究成果包括咨政报告和专著。其中,围绕项目研究核心内容提出的咨政报告,在省委宣传部主办的《河北智库报告》刊发并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认定为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成专著的,必须在封面或扉页显著位置注明“河北省智库研究项目”字样,经省社科工作办组织专家评审后,可认定为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河北文化研究项目申请结项除执行年度项目结项规定条件外,如《立项通知书》对结项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应按规定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后期资助项目申请结项参照年度项目专著、译著类结项条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委托项目申请结项参照年度项目结项规定条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不得同时标注为其他项目成果或加挂其他项目批准号、经费资助字样。
 
第四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省社科工作办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通知》、颁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未超过清理期的修改后可再次申请鉴定,超过清理期且已申请过1次延期的作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最终成果鉴定意见复核制度。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可在鉴定结果线上公布起30日内,通过“服务管理平台”向省社科工作办申请复核。项目负责人申请复核时,需详细说明理由,并由 3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省社科工作办批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项目只能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四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涉密和敏感内容不得上传“服务管理平台”,纸质材料报送要通过安全渠道。
 
第四十三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工作办对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工作办、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项目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工作办应将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摘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者成果未能达到申请书的目标,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等情形的,省社科工作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处理。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十七条 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按原渠道将项目剩余资金退回。
 
第四十八条 省社科工作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科研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记入“黑名单”,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工作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不按照申请书的承诺开展项目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提交虚假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有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
 
(四)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五)其他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十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工作办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
 
(二)项目管理松懈,成果优良率和按时结项率偏低的;
 
(三)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四)不配合省社科工作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的;
 
(五)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七)其他未能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评审或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工作办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依照本办法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或者鉴定有关信息的;
 
(三)未公正评审或者鉴定项目的;
 
(四)利用评审或鉴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未能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或鉴定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处分:
 
(一)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或者鉴定有关信息的;
 
(二)干预评审或者鉴定专家工作的;
 
(三)利用评审或者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颁布的《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